信托金融机构扶持中小型企业成长的简析

来源: 苏信理财 时间:2012-04-27

2011年在金融紧缩的大宏观背景下,温州出现了以部分中小企业主“出走”为代表的资金链危机,相关机构再次绷紧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脆弱神经,如何破解又是摆在各类政府机构桌面上的一道难题。与传统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具有资金需求持续性强、频率高、时效性强、单次融资量相对较小的特点。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完善,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模式具有政府牵头、私人企业投资、周期长、市场化运作等特点,是目前一种较为成熟的、较能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模式。借鉴美国SBIC经验,信托金融机构可联合地方政府深化参与风险投资的模式,加快扶持中小型企业成长,使之成为支撑实体经济可持续地、稳健地发展之源头活水。

 一、美国SBIC模式的运作机制分析
1957年,美联储报告认为,风险性资金的缺乏是创新企业发展的主要绊脚石。为此,美国国会于1958年颁布《小企业投资法》,批准成立SBIC,SBIC是由私人拥有并管理的投资基金,由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负责监管。2010年10月—2011年9月,SBA为SBIC投入资金28.3亿美元,1339家小企业得到了资助,同时间接创造了大约5.6万多个就业机会。许多成功的企业,在其成长的早期阶段曾得到过SBIC的资助,如Intel、Apple、Federal Express等。
(一)SBA采用多元化方式支持SBIC融资,以分散风险。
SBA目前采取债务担保和股权担保融资两种模式帮助SBIC融资。债务担保由SBA担保SBIC发行还款期为10年的债券,此债券在前5年内兑现需要缴纳罚金,后5年由SBIC每半年付息,利率为10年期国债利率加1.75—2.25%的升水,债券到期一次性支付本金,且担保债券融资额度能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股权担保融资采取参与型证券方式,由SBA以有限合伙人股份、优先股和根据盈利支付债券3种形式,购买或担保SBIC发行的参与式证券,使SBIC获得最高2倍于私人缴付资金的杠杆资金,SBIC最迟在15年内以相当于包括其初始发行价格和累积优先支付在内的金额,赎回SBA持有的参与式证券。担保债券及参与型证券的产生,扩大了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使SBIC吸引的私人资本快速增长。
(二)SBIC投资以长期贷款、股权投资为主,追求长期资本增值。
SBIC的核心目标是通过资本增值实现长期收益,其对科技企业的投资期不得少于5年,最长为20年,一般在10年左右。根据美国SBA官网,2007—2011年,SBIC的投资比重情况是:长期贷款占45%,具股权特征的贷款占43%,股权投资占12%。股权投资或股权特征贷款的优势,在于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性和盈利性。SBIC的参与式管理和股权所有者身份把投资方和融资方的利益紧密融合在一起,对企业形成较有效的约束机制,避免企业产生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道德危害行为,同时还有利于发现潜在的投资前景。SBIC对企业的融资,大多以较长一段时期内的权益性投资为主。
(三)SBIC投资集中于初创期企业。
与一般创业投资机构主要投资于扩张期不同,在SBIC的投资中,60%左右的资金投入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创业企业。企业在初创阶段,由于其不稳定性和相对较差的盈利能力,获得银行贷款难度较大,且一般风险投资偏好处于成熟期企业,通过扩张、兼并、收购等形式获得高额回报。SBIC则受自身投资行为和投资规模约束,更倾向于长线投资于中小企业。
(四)SBIC投资的法律制度约束。
从投融资交易方来看,SBA规定,SBIC不能直接或间接向任何关联方或关联方企业提供融资或借入资金。从企业控制权角度看,不允许SBIC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永久性控制任何小企业,亦不能联合其它SBIC和关联方进行控制。若企业存在高风险,在建立一个最终与企业分离的计划,并呈交SBA批准后,可暂时控制某家企业,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避免过多损失。从投资额角度看,未经SBA书面批准,SBIC投资于任何一家小企业的资金不能超过其私人资本的20%,特殊的小企业投资公司的上限稍高,为30%。

二、SBIC模式对信托金融机构扶持中小型企业成长的启示
美国SBIC模式表明,扶持中小型企业的责任并不只是提供资金或承担信用风险,更应为实现政府资金目标、维护资金安全,而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融资体系、信用担保体系、风险投资体系和监管制度。对此,信托金融机构尤其是地方政府背景的此类机构可以联合地方政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实现金融资源与地方政府资源的有机结合,强强联合,探索一条独特的扶持中小型企业的成长路径。
(一)尝试投融资新模式,政府资金为引导,吸引私人投资,加大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力度。
首先,充分发挥信托机构合法募集资金的功能,鼓励由企业家自发成立、自主管理并独立行使投资权的公司与国有公司进行合作,设立相应的引导型信托基金。此类私营投资公司通过与国有公司的合作,取得一定融资和担保,通过市场化运作,对初创期中小型企业进行投资,对亟需资金支持的中小型企业进行甄别并给予扶持,扶持对象可由信托机构、私营公司代表、政府指定机构共同组建的管理小组集体决策,政府资金取到杠杆放大作用,民间资本也获取了一定的安全垫,可以股权、债权,股转债、债转股等股债结合的多种方式加以运用。第二,整合现有资源,信托机构牵头策划、承销、管理由国资担保发行债券和参与型证券在资本市场筹集的资金,吸引民间资本参与融资。民营投资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为私人资本,地方政府应制定绿色通道,吸引更多民间天使投资人参与其中,发挥民营资本的潜力。第三,制定政策,保障并约束民间资本。规范民间风险投资的运作机制,制定政策,保障其长期投资的安全性,并适当约束其市场行为。
(二)引导专项信托基金制定周期长、频率高、单次融资额较小的稳健型科技中小企业投资策略。
目前,创投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投资期限短,以直接投资为主,并且以上市退出为主要目的,建议专项信托基金在现有基础上作进一步创新,针对科技企业不同需求,在科技成果转化的各阶段给予不同形式和金额的支持,在科技企业的初创阶段进行重点扶持,并将整个扶持过程贯穿于较长的成果转化周期之中。在10年以上的投资期限内,采取以股权投资和有股权性质的投资为主、直接投资为辅的投资模式。在股权投资基础上的科技企业投资公司的参与式管理和股权所有者身份,把投融资双方利益联系在一起,相对有效的约束机制可降低风险。同时,周期较长的投资计划,也不会造成因投资者过度追求眼前利益而产生的干预科技企业正常运转的问题。
 
(xief摘自信托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顾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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